对象命名

系统中的所有对象都具有用户定义或者系统生成的名称。

创建对象时选择有意义的名称。 如果您没有为对象选择名称,那么系统会为其生成一个名称。 合适的名称不仅可用作对象的标签,还可作为跟踪和管理该对象的工具。 如果您决定使用配置备份和恢复,那么选择有意义的名称非常重要。

命名规则

在选择对象名称时,以下规则适用:
  • 请勿在名称开头使用下划线(即使可用)。 使用下划线作为名称的第一个字符是保留的命名约定,专供系统配置恢复过程使用。
  • 文件卷名称的第一个字符不能是数字。
  • 在一种特殊情况下,该名称的最大长度可为 63 个字符。 lsfabric 命令会显示长对象名,如果这些对象名指代的是节点和系统,那么会截断为 15 个字符。
  • 有效的字符包括大写字母 (A - Z)、小写字母 (a - z)、数字 (0 - 9)、下划线 (_)、句点 (.)、连字符 (-) 和空格。
  • 名称不能以空格开始或结束。
  • 对于同一种对象类型,对象名必须唯一。 例如,卷和 MDisk 可以各自命名为 ABC;但两个卷不能都命名为 ABC
  • 缺省对象名有效(使用整数作为对象前缀)。
  • 可将对象重命名为其当前名称。